一、案例簡介
2019年6月12號,王某因住院缺乏資金,遂向朋友張某打電話借款200萬元,王某主動表示一旦資金緩解就及時還錢,于是張某通過支付寶分多次向周某轉款共200萬元。事后王某避而不見不再提還錢的事兒,張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,訴至法院,請求王某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及自起訴之日至款清之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。庭審中,張某向法庭提交了通話記錄和銀行轉賬憑證,證明借款事實。而王某辯稱轉賬記錄是張某償還之前所欠自己的欠款。
二、法院判決
經法院審理查明,在2019年6月12號,通過張某提交的通話記錄與轉賬記錄,查實當天王某曾向張某打過電話,張某向王某進行轉賬。但由于缺乏證明力,不能證明是王某向張某所借,因此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。
三、釋法說理
根據《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,以銀行轉賬、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,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借款合同生效。原告首先需要證明的是與被告之間確實存在借款事實,需要通過相應的證據如轉賬記錄或者聊天記錄進行舉證。
北京榮盛要賬公司但本案中王某與張某是通過電話進行借款,由于通話記錄只能證明張某與王某在當天確實通過話,但缺乏明顯的證據力證明王某向張某借款。其次,王某在庭審過程中提出了抗辯,根據本法第十七條,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,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,王某需要對其主張提供證據。
以上就是關于網絡轉賬的民間借貸的案例介紹,本案中的張某在向王某借款時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識,沒有通過有效的方式保存借款記錄,導致自己維權受阻,這提醒我們在日常生活中,遇到借款時盡量通過聊天工具或短信或進行通話錄音,保留他人向我們借款的記錄。